举 报 须 知
一、本平台受理吉林省内涉法涉诉信访事项、涉黑涉恶线索和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事项的举报。如举报其他方面的问题,请直接
向有关部门反映。
二、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,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询问、配合调查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对于捏造事
实、诬告陷害行为的,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;涉嫌违法犯罪的,将依法处理。查看详情
三、本平台实行实名举报(请填写真实姓名、身份信息以及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),本平台将严格依法为举报人保密。
四、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,限制恶意重复举报和垃圾信息。为提高平台的运行效率,本平台不支持重复提交举报。
五、仅列举出举报案件名称,无实质举报内容的,不予受理。
相 关 规 定
一、关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举报
(一)涉法涉诉信访举报事项是指,当事人不服政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处理决定,依照法律和政策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的事项。
(二)有案不立情形具体包括公安机关不予立(受)案、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监督、审判机关不予立案审判等情形。
二、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:
(一)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,人数较多,有明确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骨干成员基本固定;
(二)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,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,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;
(三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;
(四)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,称霸一方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,形成非法控制或
者重大影响,严重破坏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。
二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,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
压百姓,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团伙。恶势力一般为三
人以上,纠集者相对固定,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、故意伤害、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、故意毁坏财物、聚众斗殴、寻衅
滋事等,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、组织妇女卖淫、强迫妇女卖淫、贩卖毒品、运输毒品、制造毒品、抢劫、抢夺、聚众
扰乱社会秩序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、交通秩序以及聚众“打砸抢”等。
三、关于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事项的举报
(一)涉嫌违纪问题是指,政法干警违反党纪党规和政法机关纪律要求的行为;涉嫌违法问题是指,发现政法干警违反国家法
律,导致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,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。
(二)关于违反“三个规定”具体包含如下内容:
1.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、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。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公安
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机关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行为:
(1)在线索核查、立案、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判、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;
(2)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、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
的;
(3)授意、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;
(4)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,以听取汇报、开协调会、发文件等形式,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
求的;
(5)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、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。
2.司法机关内部人员,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:
(1)在线索核查、立案、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判、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;
(2)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、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;
(3)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、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;
(4)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、亲属打探案情、通风报信的;
(5)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。
3.司法人员,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:
(1)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;
(2)为当事人推荐、介绍诉讼代理人、辩护人、或者为律师、中介组织介绍案件,要求、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
条件的律师;
(3)接受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;
(4)向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借款、租借房屋,借用交通工具、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;
(5)在委托评估、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,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、弄虚作假、违规操作等行为;
(6)司法人员与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。
(三)不予受理情形: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军事机关以及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中具
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,请向其他相关部门举报。